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经费时要做到公开、透明。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学校布局,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根据本城区、开发区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统筹力度,逐步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二)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公共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严禁学校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制止豪华学校建设,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快义务教育新学校建设步伐,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三)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保障教师合法待遇,要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各城区、开发区在认真组织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强政策性研究,加强对相关基础数据的分析,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并将工作开展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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