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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的管理办法,从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学生认定、资金发放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受助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各城区、开发区要根据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人数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数量,安排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并组织采购,免费发放。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和接受委托学生的数量,根据《南宁市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7〕50号)文的要求核定补助经费。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免除学杂费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服务性收费、代收引导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据实结算。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校园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各城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统筹兼顾,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

  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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