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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的领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城区、开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落实政府责任,重点抓好资金落实,尽快制定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各城区、开发区“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规范使用。

  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大统筹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各城区、开发区要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得挤占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坚决防止“挤出效应”。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上级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用于冲减、抵顶本级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和公用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各中小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开支需要。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要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等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确需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城市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城市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有效使用及完整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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