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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市区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城区按5:5的比例分担,开发区自行承担。按照自治区政府文件规定,今后,自治区测算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将城市免除学杂费所需经费按标准列入当地标准支出进行测算。免费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统筹解决。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属地由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分别垫付给所属学校,市财政年终统一结算。

  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城区、开发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区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二)对符合我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市本级、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要求,逐年递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并对接收人数多的公办学校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

  (三)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对实施免学杂费政策后,可能出现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回流到公办学校就读的情况,各城区、开发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根据学生回流的分布情况,合理调配现有的教育资源,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就学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的基本需要。

  (四)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地方,市政府将根据上级奖励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城区、开发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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