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8〕64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了扎实做好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一) 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我市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标准为:小学115元/生?学期,230元/生?年;初中165元/生?学期,330元/生?年。
(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每生每年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750元。
二、免除学杂费资金的筹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