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专(兼)职乡镇消防队伍。GDP超5亿元或人口超过10万人的建制镇及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配备必需的人员、车辆、器材,承担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经济相对落后的乡镇村屯要组建兼职、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伍,配备手抬机动泵等灭火器材,承担灭火救援任务。
(五)发展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社区、农村村屯都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使之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府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并完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专职消防队伍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有营房、有人员、有车辆、有经费保障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管理要求,实行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统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消防知识宣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划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稳步推进,狠抓落实。各级公安、财政、民政、建设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供各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