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备案】备案机构在接到申请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真实、完备的,予以备案,发给备案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回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备案证书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已印制的备案证书由备案机构予以注销,并同时通知申请受理机构。
第十五条 【证书】备案证书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签发。盖数字作品备案专用章。
申请人申请出具电子备案证书的,可以出具电子备案证书。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骗取备案证书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软件备案】计算机软件已经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可以凭登记证书直接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直接发给备案证书。
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可以持许可证明材料办理计算机软件许可备案。
第十八条 【公告】作品备案情况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作者(著作权人)、作品名称、备案证书编号等。市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通过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进行公告。
作品著作权人在申请时书面注明不公开其备案情况的,对其备案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一)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二)发现作品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司法裁判或仲裁文书确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四)申请人提供备案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材料虚假的。
第二十条 【撤销决定】需撤销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由备案机构提出撤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作出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由备案机构通知备案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