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职能分工】数字作品备案由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数字作品备案工作由市主管部门委托的作品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办理。
第七条 【申请受理】备案机构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受理机构)受理备案申请。申请受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受理备案申请,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管。
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申请受理机构名录和申请方式,便于申请人办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作品备案可以由著作权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材料】申请著作权备案,应当交验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数字化作品;
(三)权属声明;
(四)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
(五)其他与备案作品有关的必要材料。
备案申请表和权属声明的格式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网络由申请人免费下载。
第十条 【申请方式】申请作品备案可以直接到申请受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办理。
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办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向申请受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即时出具受理回执或者受理号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真实保证】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作品权属以及是否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等加注意见,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提交备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