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的通知
(深知〔2008〕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发展,加强作品著作权保护,便于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深圳市数字作品备案规定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发展,加强作品著作权保护,便于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数字作品备案,是指作品备案机构根据著作权人的申请对数字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出具备案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原则】作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著作权人可以自愿选择将作品备案或者不备案,也可以选择将作品根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适用范围】下列作品可以按本规定申请备案: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视像、产品设计图、图形、汇编、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或其他可以办理备案的作品。
申请作品备案的,应当将作品数字化。
第五条 【不予备案】下列作品不予备案:
(一)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四)未将作品数字化或者在技术上尚无法办理备案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