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四、登记条件
已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准予从事气象活动的许可。
法律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理由、开展气象活动所具备的条件、单位概况、所需开展的气象活动情况等)(原件1份);
(二)《涉外气象活动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资质证和个人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注册登记国的注册文件和工商、税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工作场所物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单位质量管理文件(原件1份);
(八)与国内机构或个人合作的,应提交合作对象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涉外气象活动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2号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是可在市气象局网站(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