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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取得《气象探测保护环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准予建设意见书》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涉外气象活动备案

  一、登记内容

  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从事气象活动(包括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探测、科研、气象信息传播和气象服务等)登记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二)《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十九条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发布)第六条

  (四)《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发布)第十三条

  (五)《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

  (六)《关于深圳市气象局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粤气〔2006〕291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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