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核发《气象资料准予使用意见书》,无有效期限;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气象资料不予使用意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四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取得《气象资料准予使用意见书》,才能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一、审批内容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审查。
重要气象设施指气象观测场地、气象观测设备、气象信息通讯网络、气象预报预警系统、气象公共服务技术平台等专用技术装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市应急指挥、规划、国土、水务、海洋、环保、交通、电信运营、电力、民航等部门用于防御气象衍生和次生灾害的观测和传输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十条;
(二)《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
七条;
(三)《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发布)第
五条;
(四)《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