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气字〔2008〕9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气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气象资料使用审查
02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03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
04 涉外气象活动备案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气象资料使用审查
一、审批内容
对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进行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四条;
(二)《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发布)第
十五条;
(三)《关于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环监〔1996〕98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
(二)气象资料的采集符合国家气象观测规范、规程要求;
(三)采集气象资料过程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对其业务质量、气象计量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四条;《关于加强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气象资料使用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