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08〕1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成立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成立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统筹城乡社会、经济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城乡和谐建设,保障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8〕17号)、市委八届65次常委会议精神和市编委会筑编通〔2008〕21号批复,决定成立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为了确保规划监察支队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管理体制
(一)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机构编制
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机构编制,按照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的批复》(筑编发〔2008〕21号)明确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
(二)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干部管理体制
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干部由市规划管理局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三)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工作职能
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主要工作职能,按照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的批复》(筑编发〔2008〕21号)规定的主要职责,负责贵阳市市辖云岩、南明、小河、花溪、乌当、白云、金阳新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政府其它指定区域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督检查等工作(详见附件3)。
(四)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经费保障及资产管理
1.经费:贵阳市规划监察支队开办费、人员年度经费、工作经费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工作职能,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规划管理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