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0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社区消防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全面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现就加强社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消防工作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紧密相关,做好消防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全民参与,群防群治。当前随着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方式的变化,各类火灾隐患仍然大量存在,火灾事故仍不断发生,尤其社区居民家庭和“四小”单位(小工厂、小商店、小饭店、小作坊)火灾十分突出,已占每年全市火灾总数的50%左右,并呈不断上升的势头。社区作为城市管理的基层载体,充分发挥社区功能,依靠社区的组织机构开展消防工作,既是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增强全民消防意识,实现社区乃至整个城市消防平安的有效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社区消防工作作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有力措施,当作确保社区平安的大事来抓。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目标和创建文明社区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通过扎实有效地工作,真正使消防安全融入社会,融入家庭,构筑社区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健全组织网络,明确消防管理职能
社区消防组织工作,要立足社区现有组织机构,突出管理服务功能,寓消防管理于服务之中。一是各县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及社区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社区的消防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社区开展消防管理服务活动,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宣传、消防器材配备、居民楼道可燃杂物的清理整治、消防车通道的疏通等消防安全问题。二是社区治保委员会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要在公安部门指导下组织居民家庭签订《居民防火公约》,成立义务、志愿消防服务组织,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对居民电器设备的使用、炉灶的安装使用进行防火检查和安全提示,为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负责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居民楼内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三是利用社区警务室、小区治安亭和巡逻队,拓展其消防义务巡查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损坏消防设施行为,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火灾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