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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协作切实做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二)地税部门与工商部门协作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商户籍管理数据;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注销户提供地税部门的注销手续后方能为其办理注销手续。双方在各自具体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互相代发“工商登记管理须知”、“税务登记须知”等宣传提示材料,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实行互助监控。

  (三)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作方面:

  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所掌握的土地交易、权属登记及批准占用耕地的相关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商品房权属登记、变更、备案、二手房交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情况等相关信息。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单位和个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变更时,应严格按照“先税后证”规定,要求出具相关税费的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登记、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地税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方面:双方定期通报涉税违法犯罪情况,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在地税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予以保护协助。在税务检查、调查取证环节遇到纳税人故意逃避、抗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提前介入配合开展工作。地税部门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定期提供给公安出境管理部门进行监控,如其未在出境前取得地税部门签发的离境人员清税证明或已提供担保证明,出境管理部门应阻止其出境。

  (五)地税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作方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把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年检信息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提供给地税部门。

  (六)地税部门与法院协作方面:地税部门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争取法院协助从法院拍卖、变卖收入中扣划各种地方税费款项。

  (七)地税部门与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发改委、经委、建委、规划等单位)协作方面:各单位应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立项、开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地点、招投标金额、竣工结算等涉税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建安、房地产项目的登记管理,及时传递信息,提示和督促企业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地税部门与资质认定单位协作方面:

  卫生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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