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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6)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一)公务卡代理银行的条件。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代理南宁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称为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财政部门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协议。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三)预算单位选定公务卡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公务卡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四、职责分工和配套措施

  (一)各部门在推行公务卡制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一项综合性改革,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发卡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以形成工作合力。

  1.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卡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3.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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