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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2)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

  (三)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1.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发票)、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1)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管理系统”菜单,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金额”和“姓名或卡号”,从各代理行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在支付系统的授权额度范围内,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还款明细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2)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财政支付系统公务卡管理系统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根据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或姓名”、“金额”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生成《还款明细表》,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3)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应及时签发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4)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5)因特殊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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