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备案价值,确需降价超过10%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帐、盘亏资产损失的,上报前由主管部门将需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行政单位申报核销呆帐、盘亏资产损失的,上报前由财政部门将需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需经单位盖章确认,提高资产核销行为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申请办理无偿调出(划转、调剂)、捐赠资产,需提供:
1.无偿调出(划转、调剂)资产申请报告和政府主管部门意见;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资产划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4.受捐方的接收证明,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收据。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
5.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或因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交政府部门批准文件,资产清查报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办理资产出售、转让(含改制)、置换,需提供:
1.资产出售、转让(含改制)、置换申请报告和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3.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4.资产出售(转让)或置换协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证明;
6.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资产置换的双方均提交);
7.资产置换对方单位法人身份证明,置换资产的意向协议;
8.其他有关资料。
(三) 申请办理报废、报损资产(含呆账、盘亏),需提供:
1.报废、报损资产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