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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报批时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4.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会计报表;

  5.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土地证、房产证;

  7.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

  8.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产出租询价、竞价单。

  (二) 提交的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划转、调剂)、出售(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低效运转的资产,超标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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