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6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直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与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