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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科学设计和调整补偿方案

  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吉新农合医办发〔2008〕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办法,科学设计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意见,制定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同时,要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慢病统筹、大病补助、特殊救助等方式,不断提高受益水平,着重解决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实行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补助的办法,2009年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筹资总额为10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80元,农民个人缴款标准为20元。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城区、开发区要适当提高财政配套标准,2009年城区、开发区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筹资总额为120元,其中省规定筹资标准100元部分,扣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及农民个人缴费额后的地方财政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余下20元由区级财政承担。

  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时予以足额安排,并于1月末将县(市)、区级配套资金全部划拨到位。要掌握基金使用动态,规避透支风险,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透支部分由同级政府申请使用风险金和安排其它渠道资金解决。县(市)、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对于参合农民低于10万人的县(市)、区,原则上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安排;对于参合农民高于10万人的县(市)、区,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安排。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经费及时拨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效开展。

  五、切实加强基金监管

  参合基金科学支付和安全使用是事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健康持久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基金管理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基金使用要做到责任明确、封闭运行,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上年参合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统筹使用。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即时结算报销模式,对于不能按有关规定及时实施即时结算报销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基金使用管理上,实行县、乡、村公示制度,把报销工作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规范和完善监督调查制度,设置举报监督电话和投诉箱,审计、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介入管理工作。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基金监督和管理工作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参合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参合基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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