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33号)和《
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水平。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规范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全面提升防范事故的能力,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实现烟花爆竹经营的良性发展。
(三)主要任务: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经营的保障能力。依法加强监管,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
二、依法经营,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主体责任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企业要逐级分解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岗位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