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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暂停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发包车辆(大包)的经营模式,已发包且未到期限的继续履行原合同;已到期并有协议的履行原协议;没有协议的执行新的承租标准。

  (二)严格规范出租车经营合同,承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有效使用期限。已签订短期承租合同的,只要承租人有意续签,车辆安全检测合格且达到营运服务标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承租人续签合同(车辆在1个报废周期内)。

  (三)严格实行合同公证和备案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与从业人员拟签订的《经营合同》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各持1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份。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虚假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经查实后,收回该合同所设定的经营权,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保证从业人员营运不受影响。

  三、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

  (一)出租汽车统一使用专用号段牌照(吉AY、吉AZ号段),安装出租汽车动态识别系统,费用由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打击套牌车、无牌无证车辆等进行非法营运的“黑车”。对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市公安局、市建委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法从严惩治。

  (三)加强行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建立健全打击“黑车”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四、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文明素质

  (一)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积极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其守法运营,安全行车,树立城市窗口形象。

  (二)从业人员要遵守《长春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规范》,做到着装得体、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对出现重大服务事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其解除合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为出租汽车营运创造良好条件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车用燃气加气站发展规划和城市车用燃气发展需求,建设车用燃气加气站,做到统筹考虑、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天然气供应单位,切实保证车用燃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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