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嘉陵江乌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批复
(渝府〔2008〕179号)
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提请批准嘉陵江乌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请示》(渝水利文〔2008〕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按照市交委、市农委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的《重庆市嘉陵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08-2012年)》和《乌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同意《规划》关于禁采区划定的原则、标准和范围,划定嘉陵江和乌江干流河道禁采区各25处。
三、同意《规划》关于可采区划定的原则、范围和控制采砂量。划定嘉陵江干流河道可采区为22处,年度采砂量控制在42.92万吨以内;乌江干流河道可采区为18处,年度采砂量控制在4.89万吨以内。
四、同意《规划》确定的保留区和禁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