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按期通过环保验收;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配套脱氮设施按照任务完成时限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达到75%以上,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全部污水处理厂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按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加快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负荷率,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五、深入开展流域综合整治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和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所有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划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二)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对全市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实施污染治理,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编制并上报《新乡市农村污染防治规划(2008-2020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年度削减任务
严格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187号),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年度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督导的职责。县(市)、区长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明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计划,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