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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2010年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停产治理的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必须停产到位,杜绝边生产边治理边污染的现象发生。限期治理的企业在2008年11月30日前由当地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治理后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所有停产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在2009年10月底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经市、县两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办理排污许可证,方可依法生产。如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将依法关闭。
  四、工作责任与部门分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应关闭的企业要按时按标准关闭到位;对停产和限期治理的单位按要求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通知书。加大督查力度,督促相关企业或单位加大治理步伐,早日达标排放,并向市“大整治、大绿化、大建设活动”办公室和市环保局上报环境整治工作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法人代表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整治工作进度,调度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发布工作信息;加强对园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评法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对园区保留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及时移交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一律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监察部门:加大监察力度,从快、从严查处环境整治中的违纪案件,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部门:配合环境整治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根据政府和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报,依法对关闭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治理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国土资源部门:划定180平方公里规划区为矿山禁采区,对矿产资源乱开滥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处罚。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政策规定,做好关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建设,将森林公园作为塑造城市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城市文化配套设施的重点工程来建设。将污染企业整治作为森林公园建设的基础,痛下决心,彻底整治,有效改善园区环境质量,为新乡市创造一个绿色的生态屏障和优美的后花园。
  (二)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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