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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2010年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2010年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8]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8-2010年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2008-2010年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继续加快凤凰山森林公园建设的要求,大力提高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环境质量,在2010年底前建设成集生态、旅游、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省级森林公园,结合2006年、2007年森林公园环境整治的实际情况,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提高凤凰山森林公园规划区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强化环境执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为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现园区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森林公园核心区所有企业关闭。
  (二)森林拓展区无环保手续的企业全部关闭。所有砖瓦窑、水泥粉磨站等重污染企业全部关闭。由有关部门将森林公园设为矿山禁采区,对所有的采石、碎石企业实施关闭。其它企业执行一级排放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
  (三)森林拓展区和生态缓冲区,不得新建污染企业(如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等)。
  (四)对生态缓冲区涉水、涉气等污染企业做出中长期搬迁规划,搬离森林公园。其它企业深化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用三年的时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
  (五)对森林公园规划区内堆存的危险废物编制综合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
  (六)对规划区内未列入本方案关闭或治理名单、但属上述关闭或治理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标准和时限落实到位。
  三、整治标准与时限
  依法实施关闭无环保手续的企业在2008年12月底前必须关闭到位;有环保手续的关闭企业,2009年5月底前关闭到位。关闭企业必须完成现场清理工作,做到现场整洁。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发改委不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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