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制办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按收入来源,将单位收入划分为:
1.一般预算拨款。包括正常预算拨款、缴入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拨款、办案经费补助拨款、专项收入拨款。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拨款。
3.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拨款。
4.其他收入。
5.上年结余收入。
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科学测算本单位的各项收入。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虚报。对一般预算拨款,要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两个因素,按照预算编制方案的有关规定编列;对于政府性基金,要根据以往年度的收入及当年政策因素编制;对缴入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近年收入及当年国家收费政策变化情况编制;对其他各项收入,要根据单位实际创收能力填报。对上年结余,要根据单位上年结余实际编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收入审核,保证收入的真实性。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2009年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
1.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补贴、奖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个人支出、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奖学金、助学金等。
(1)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编制口径为:
①人员支出按2008年11月份财政供给工资的在册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津贴补贴、住房补贴等标准据实编列。
A.行政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按2008年11月份工资表计算编列。
B.财政全供单位在职人员年终奖励一个月工资,根据2008年11月份工资表计算编列。即: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人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教护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之和;工资未套改人员,按2008年预算编制规定口径填列。
C.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奖励分别按在职人员人年2400元、1200元计算编列(单位须提供文明单位依据);
D.财政全供单位部分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的规定,参加革命工作在1937年7月6日以前的,年增发2个月工资(指本人基本离休费,不含护理费及各项补贴,下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增发1.5个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增发1个月工资计算编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