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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12.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对从事农业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涉农服务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4.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所得税时,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5.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五)实行价格扶持和规费减免政策
  1.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和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
  2.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3.免收金融(保险)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
  4.经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交易市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5.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6.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鼓励“退二进三”、“退三进三”,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另有规定外,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对相关服务业企业免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消防产品检测检验费。
  (六)完善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为省级以上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下达土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
  2.城市新建居住区内,按照有关规定,预留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对老城区确无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要结合旧城改造安排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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