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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9.服务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创意、服务外包、数字内容开发、影视制作、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输、仓储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4.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广告业、娱乐业除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动漫企业,符合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所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5.经省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6.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7.依照有关规定,对服务业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对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服务业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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