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
紧紧抓住国际上现代服务业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加大宣传力度,推介新乡特色。将IT信息、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纳入我市招商引资的主要领域。积极引进国内外新兴、社会性服务贸易机构来新执业,吸引境内外大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中心等,逐步形成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服务业优势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劳务输出、工程承包,设立采购分销、研发设计、物流、文化、旅游等服务机构。积极培育服务外包企业和品牌。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引领和放大作用。2009年-2012年,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重点用于与国家、省的引导资金相配套项目的贴息与补助,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新兴行业、社会公益性服务业项目和薄弱环节的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建设,扶持市高成长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制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2.增加服务业重点建设投入。坚持用改革的思路,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外资、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资金增加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对于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加大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其发展。
3.对我市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的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市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市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承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展、文艺演出、节会庆典、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4.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服务业驰名商标和国家、省名牌产品,由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5.改善旅游客运运营环境,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在我市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将省、市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
6.对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按已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奖励。旅游集团公司下属的分支旅行社,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质量保证金。
7.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城市管网、大型会展场馆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共享回收期内,第一至五年市政府将上缴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全额奖励项目单位,第六至十年减半奖励给项目单位。
8.鼓励和支持省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扩大上市后备企业中服务业企业的比例,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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