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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8]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现将《新乡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新乡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卸货、罚款、强制拆解、暂扣车辆等手段,坚决打击超限超载运输、无牌无证车辆上路经营、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禁止货源生产经营企业为车辆超限装载、配载货物,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综合治理工作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全市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联合开展治超工作,加强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并在主要路段设置卡点,组织治超流动稽查,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及任务
  (一)源头治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监管。2008年11月10日前要对辖区内货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登记,上报市监察局、治超办,并要由县级干部和科级干部进行责任分包,保证其合法、合规经营,不为车辆超限装载、配载货物,不让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出厂(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2008年11月20日前,要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非法经营的砂石料厂、货源站场全部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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