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新政文[2008]178号)
为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综合治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政府鼓励、保护和支持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证照齐全、合法、合规经营(并加盖篷布)的货运车辆进行扣留和处罚。
二、坚决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总重在3吨以上或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予以卸货、依法予以罚款,强制拆解超限和非法改装车辆,消除其不法状态。
三、坚决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上路经营运输行为。对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经营运输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暂扣车辆,依法从严处罚。
四、坚决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行为。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予以整治,取缔非法改装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证照,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当地监管部门责任。
五、禁止各货源生产经营企业为车辆超限装载、配载货物。对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政府责令企业停业整顿、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六、综合治理在加强固定检测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将在主要路段设置卡点,组织治超流动稽查,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七、对违法带车、强行闯站、闯卡、威胁恐吓执法人员的不法分子,由公安机关从严从重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内外串通违规、违纪的执法人员,由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运输不可解体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