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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政[2008]27号)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投入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教育、农业、林业、商务、粮食、畜牧、盐业等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切实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二、切实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5.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6.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市区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自检机构。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
  7.加强对农业、林业、畜牧业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与监管。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林、畜)产品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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