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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2008]26号)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协调服务职能
  (一)建立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定期召集市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建委、公安局、人行、银监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联系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有关情况,分析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二)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二、大力发展住房保障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严格落实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在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逐步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以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保障范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五)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纳入各县(市)政府责任目标,已开展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县(市)要扩大规模,尚未开展的要抓紧组织实施,不留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空白点。
  (六)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回购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组退出机制,完善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严格资格审查,对以虚假材料获取保障性住房以及用于出租经营或违规转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三、降低税费标准
  (七)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在国家规定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八)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九)2010年9月1日前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可延迟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时征收,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查验前述四项缴费手续,在确认四项费用交纳完毕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长期不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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