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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补充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补充通知
(新政办[2008]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项目税收分享比例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通知》(新政〔2006〕18号)文件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新建项目税收分享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符合新政〔2003〕68号和新政〔2006〕18号文件规定的市与县(市)税收分享的在县(市)新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环比递增、短收不补”的财政体制,即:以新建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实现的税收市本级按比例分享的部分为基数,由县(市)专项上解市财政,对新建项目以后年度分别比上一年度超收部分,市与县(市)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市本级超收分成的部分与上一年度相关县(市)的上解基数合并,作为当年度上解基数,由县(市)专项上解市财政。因特殊情况,新建项目实现税收比上一年度短收的,市本级不予补助,相关县(市)仍按照上一年度上解基数上解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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