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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8]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社会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费收入持续增长,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也存在名义缴费比例虚高、企业负担不均衡、征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调整、规范和完善。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从2008年起,逐步将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到12-16%区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统一按20%执行。同时,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双低”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相接近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行并轨;“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仍有较大差距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执行“双低”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并轨。

  坚持分类指导,梯度推进各地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逐步下调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23个月之间的,可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2-16%之间;基金支付能力不强的统筹地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个月的前提下,逐步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6%;基金支付困难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多方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缴费比例。

  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依法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管,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积极为降低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确保缴费比例在近期内实现有效降低,努力缩小各统筹地区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差距。要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严格退休审批,规范统筹项目,稳步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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