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的,符合基本办学要求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要加大对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在经费、设备和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管理规范、质量较高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应予以奖励。
(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的管理,严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校长和教师准入资格,把好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使他们在师资培训、教研活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当地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任职或支教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教师,确保教师的基本生活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逐步形成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籍实行动态化管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教学帮扶措施,主动关心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克服各种心理和学习障碍,使他们融入集体、健康成长。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十二)加强对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和指导。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纳入规范化统一管理,严格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准入条件,规范审批,改进管理,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有一个健康、安全、完备的教育环境和条件。要通过政策扶持、教学帮扶等途径,督促指导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三)加快改善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各地要及时妥善予以处置。对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由各级政府牵头,协调公安、教育、安全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要强化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安全监管,经常性地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排查校舍、食品卫生和学生接送车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师生平安。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