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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8〕69号)


  为切实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一)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积极的态度,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 在我省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须符合以下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持有我省流入地(县级)普通人员居住证,或具有领取普通人员居住证条件(取得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领取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记录),并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在流入地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直系子女。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三)科学规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按照 “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等工作全面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增减、城市发展、产业升级和今后进城务工人员流动趋势等,科学预测今后一段时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以常住人口作为主要依据,编制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基本需要。

  (四)切实安排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流入地政府要按照“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统一到居住地就近学校报名,在就近学校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予以安排入学;就近学校没有空余学额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校网布局和生源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就学。所有公办中小学都有接纳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责任和义务,在学额有空余的情况下,任何学校都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公办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凡在居住地就近学校学习或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其他学校就学的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纳入政府资助范围。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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