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