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查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治理,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停产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不合理,不得复产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及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保障在校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程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情况,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要主动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有关企业在附近学校师生上下班(课)、举办教学活动等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不能保证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学校也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安全情况,采取暂时调整课时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市和杨凌示范区要在已开展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周边安全防范教育工作,要把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教科书和各类学校学生课外读物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和学校工作奖惩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地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