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县(市、涉农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省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二)各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县(市、涉农区)政府试点申请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各市指定一个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三)试点县(市、涉农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试点工作程序
各市、县(市、涉农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试点县(市、涉农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上报试点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相关文件。
(三)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情况及资本金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行审查。试点公司审查合格后,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正式开业,并持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试点公司运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