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08〕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0号),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制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管理办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市、县(市、涉农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动物卫生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