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及发放实施细则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医保管理水平。根据《
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和《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8]4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淮南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它是国家统一规划设计,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方便城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城镇居民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二条 信息采集范围为本市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信息采集主要内容为参保大学生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近期照片、是否是“三无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信息采集时间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第五条 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均需办理社会保障卡,凭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就医。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当年度新参保大学生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近期照片等相关材料,在信息采集的有效期限内,使用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下发的《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软件》对参保大学生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录入。
第七条 各高校将参保信息录入并核对无误经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至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第八条 在高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个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用于制作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