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下发上海外资银行2008年度外部审计重点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8]84号)
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九十八条、第
一百条的有关规定,外资银行应当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我局现将上海外资银行2008年度外部审计重点下发给你行,请将有关要求告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做好2008年年度审计工作,并于规定的时限内提交2008年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资银行2008年度外部审计重点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上海外资银行2008年度外部审计重点
一、年度审计报告关注重点和要求
(一)外资银行年度审计报告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出具,并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侧重于执行新准则后的重点领域以及外部审计师认定的需要披露的项目。前述的重点领域包括: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公允价值使用的依据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等。对于采用组合法计提减值准备的,说明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计算方法,并评价这些指标的合理性;对于使用集团或地区总部提供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计提减值准备的,审核后溯测试制度和执行情况。检验减值准备是否充足的标准可沿袭现行做法。此外,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确认关联交易的审批是否按照银行内部既定的政策执行等。
(二)审计报告应列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对外资法人银行,还应单独列示利润分配表、资本充足率表等。对上海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应出具合并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列示各分行的财务数据,对于2008年新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口径应以转制切换日为起始日;对异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不需要单独出具上海分行的审计报告,但应按照我局审计重点披露上海分行的财务结果以及审计发现和管理建议;对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实施并表审计,重点描述并评价银行自身的管理架构、报告路线和集中管理职能,以及各类风险审批权限和执行情况,尤其是否存在超越权限的经营情况;保留分行应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告可结合各家保留分行的实际业务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