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移民搬迁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投入资金多。因此要建立“市组织协调,县负总责,乡抓落实,任务到村,搬迁到户,落实到人”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市县两级要成立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其职责:1、总体规划的制定。2、重大事项的协调。3、搬迁方案的审定和落实。4、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5、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管、政策落实、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可单设,也可挂靠在扶贫部门,但一定要有专人负责。县(市、区)主要领导为移民搬迁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市县两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业务职能,组织专门力量,围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项目措施,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对移民搬迁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明确奖惩,确保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二)政策扶持,保证实施
围绕移民搬迁,市县两级都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在资金补助不足的情况下,以政策扶持引导群众积极搬迁。
1、土地政策:要协调解决好移民户的建房和生产用地。土地部门要做好扶贫移民宅基地审批工作。在国有荒山、荒地上建设移民新村时,所用土地要无偿划拨给移民新村和移民户使用;在集体土地上安置移民户时,可采取接收地与迁出地土地互补、资源共享的办法协调解决。
2、林业政策:移民户在进入新定居点后,继续保留原山庄窝铺房前屋后私有树木的权属。成材的树木经过审批可以用来建房。
3、户籍政策:移民搬迁后,移民户户籍落入安置地所在乡村,并享有永久居住权。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不得收取户籍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4、入学政策:学龄儿童随迁转入安置地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转学费、借读费,原享受的三免一补政策不因移民搬迁而改变。
5、税收政策:
营业税方面。移民建房,属移民户自建的,移民户不缴纳建筑营业相关税费;属统一实施的,由组织统一实施的建筑工程公司(队)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耕地占用税方面。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