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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扶持重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今后5年,全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坚持劳动者自愿、市场引导和政府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扩大创业扶持对象,拓展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社会环境,形成创业舆论氛围,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主要任务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创业、人人支持创业、人人爱护创业的热潮;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增加,使创办企业和项目的成功率和稳定率大幅提高;使全省50%以上的地级城市成为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示范城市。
  (二)突出扶持重点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紧密结合本地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研究确定劳动者创业的扶持重点。在人群划分上,注重抓好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创业活动;在产业类型上,坚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在企业规模上,坚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举;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创业者积极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围绕我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的需要,对经济基础良好、人才资源丰富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旅游、电子信息、商务会展、中介服务、金融等产业,注重鼓励和扶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辽西北地区,着重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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