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附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须提供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一)县(市、涉农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涉农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