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三)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
第七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的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